《重庆市武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已于2024年4月17日经重庆市武隆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24年4月17日重庆市武隆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命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不合格并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不得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届内已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届中被调整职务并仍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可以不再进行考试。
第三条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前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三)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其他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人员。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为公共知识和基础知识两部分组成。按照参考人员类别,一般分为人大卷、政府卷、监委卷、法院卷、检察院卷等五类试卷。
公共知识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一)人大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等。
(二)政府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三)监委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
(四)法院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五)检察院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电子化方式,由考试系统随机组卷命题,采用电子设备答题。考试如遇系统或者电子设备故障,改用提前组卷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
试题原则上分为单选、多选、判断三种类型,总数一般为五十道,答题时限为两小时。根据需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增加其他试题类型。
考试采取开卷和闭卷的方式进行,其中年满五十周岁及以上的参考人员采取开卷考试,其他参考人员采取闭卷考试。
第六条 考试由系统自动阅卷计分,总分按百分制计分,六十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由本人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查询。
合格人员的考试分数,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并反馈任职议案提出机关。
第七条 考前复习一般以电子化方式进行。参考人员通过授权账号登录考试系统后,进行在线学习、在线练习、模拟自测。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一般安排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人事议题之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进行。
第九条 法律知识考试具体事务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承办,每次考试设监考人两名。
负责考试具体事务的监考人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严格的原则,不得泄露考卷内容和考试答案。
第十条 参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考试通知要求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考试。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6日重庆市武隆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武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同时废止。